施工單位禁止有以下行為
施工單位禁止有以下行為
1.禁止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這是因為,企業的資質等級是由有關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企業基本條件來確定的。這些條件反映了施工單位承攬工程的綜合能力。企業只能根據其自身的綜合能力進行相應的工程承包活動,否則會由于其某方面的能力達不到,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給工程留下隱患,嚴重的會造成工程倒塌事故。
2.禁止以其他施工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在實踐中,為在發承包競爭活動中爭取到工程項目,一些施工單位因自身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標項目所要求的資質條件,會采取種種手段騙取發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手段進行違法承包活動。這種行為一方面擾亂了建設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給工程留下了質量隱患。因為借用別人名義的單位往往是自身資質等級不高、人員素質差、管理落后的小企業或個體戶,一旦拿到工程,因為要向出借方交納一大筆管理費,就只有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賺取利潤,這樣一來,必然會給工程帶來隱患。因此,必須明令禁止這種行為,不論是“出借方”還是“借用方”,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本《條例》第六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二)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正常的總分包施工經營方式是建設活動自身的客觀要求,由于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專業較多,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任何一個施工單位都不可能具備如此多的專業隊伍和施工經驗,總承包單位一般要將專業性強、自身不具備這方面優勢的項目分包出去。這一做法既然有利于降低成本,規避風險,也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是國際上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一般作法。但分包要受一定的條件約束和限制。
《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令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同時也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轉包行為中,原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有的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全部分包給他人,自己并不履行總承包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這也是轉包。轉包的最主要特點是轉包人只從受轉包方收取管理費,而不對工程進行施工和管理。建設單位對受轉包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受轉包人的行為不受承包合同的約束,為了非法贏利,不擇手段。所謂違法分包,根據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的定義,主要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分包工程;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分包單位再分包的。
因此,建設工程實行總包與分包的,要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
1.實行總包與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根據有關資質管理規定,承包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分包單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不僅不可以進行總承包,同樣也不得進行分包??偝邪讲坏脤⒊邪墓こ谭职o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
2.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應經建設單位的認可。因為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一總承包單位,是建設單位通過對總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也就是施工單位的綜合能力進行考察后,作出的選擇。經過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單位的這一選擇就受到了法律保護,此后,總承包單位要將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給他人,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并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3.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分包。為防止承包單位借分包的名義轉包工程,《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即二次分包。分包層次過多,一方面管理層次增加,總包單位對工程的控制力減弱,另一方面管理成本增加,不利于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施工質量是以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為依據來確定和衡量的。施工單位應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指施工單位應在其質量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前提下,保證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和工程的實物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建設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的設計文件以及相應的技術標準的要求,通過各種技術作業,最終形成建設工程實體的活動。在建設勘察、設計的質量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狀況,最終取決于施工質量。這里所說的施工質量,既然包括各類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質量,也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質量以及裝修質量。根據本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在現實中,不少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都與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有關。小的施工問題,如屋面漏水、墻面開裂、管道堵塞,給用戶帶來很大的生活不便;大的質量問題,則會釀成房屋倒塌、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惡性事故。因此,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負責任的態度,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嚴把質量關,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項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制,是其質量保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項目質量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建立質量責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質量目標計劃,建立考核標準,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賦予相應的質量責任和權力。落實責任制,不僅是為了保證在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通過層層落實質量責任制這一手段,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職責,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在工程項目施工中,可以采用關鍵施工過程控制法,對關鍵施工過程和過程節點實施控制。在落實責任制時,責任人應具備相應的個人從業資格。如責任人不具備與其承擔的責任相應的技術職稱或崗位資格,質量責任制在落實的過程中就會落空。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人委派,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崗位職務。由項目經理選調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班子。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應全面負責。項目經理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應經培訓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實際工作中,一些一級企業用二級、甚至三級、四級項目經理主持大型項目的生產,由于能力、經驗不足,往往導致問題的產生。因此,針對具體項目,不但要對企業的資質有所要求,對項目經理的資格也要提出要求。為了避免企業和項目管理水平兩張皮的現象,《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項目屬于建筑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以接受資格審查。
明確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負責,不能搞“以包代管”,過分強調項目承包的自主權,技術和質量管理權力過度下放,使管理力量分散,削弱了企業的整體質量管理能力。實施項目部管理的工程,工程項目上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企業制度的制約下運行。其質量和技術活動,必須接受企業相應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要在企業質量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前提下,把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到項目經理。
對于工程技術和施工管理負責人,除了要明確工程項目上的技術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外,還應該明確企業技術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該工程所應承擔的技術責任。如:施工組織設計,應經企業總工程師或相應的技術和質量部門批準、工程質量驗收應由企業質量和技術部門參加或主持等等。此外還應確定工程項目上的其他管理人員,如各工種的工長等施工管理人員。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可以按傳統方式搞單項承包,即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分別委托給不同的單位來完成,勘察、設計、施工、采購單位分別就自己承包的工作向建設單位負責,由建設單位負責全過程的總協調。也可按總承包方式進行。因承包內容的不同,總承包又分為幾個類型。有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有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有施工、采購總承包的,也有稱為“交鑰匙”總承包的,即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到工程竣工,向建設單位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經常使用的發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綜合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各種關系,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在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中采用總承包方式,對那些缺乏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難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來說,更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也符合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分工的要求。為此應當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建設單位可以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完成,由該承包單位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建設單位負責。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經建設單位認可或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項目分包出去,但要就其所有的承包工程和工作項目向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經建設單位許可或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時,應當同分包單位簽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分包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指定的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在實踐,應注意處理以下兩方面問題:
一是對于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全面質量及經濟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不論是由總包單位造成的還是由分包單位造成的。在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及工程分包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單位追償。
二是對于分包工程的責任承擔,由總承包單位和他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連帶責任是指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應由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危險行為向受害人承擔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依據這種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行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根據本條規定,對于分包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單位請求賠償全部損失,也可以向總承包單位請求賠償全部損失??偘鼏挝贿M行賠償后,有權根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對于不屬于自己責任的那部分賠償向分包方追償。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釋義】 本條是關于施工依據以及有義務對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差錯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規定。
(一)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不按圖施工或不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其直接的后果,往往違反了原設計的意圖,影響工程質量,嚴重的將給工程結構安全留下隱患。間接后果是在原設計有缺陷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下,由于施工單位擅自修改了設計,混淆了設計、施工單位各自應負的質量責任。所以按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是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最基本要求。
施工技術標準,也是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所必須遵循的。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施工單位只有按施工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才能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
偷工減料,是一種非法牟利行為,在工程的一般部位,如施工工序不嚴格按標準要求,減少工料的投入,簡化操作工序,將產生一般性的質量通病,會影響工程外觀質量或一般使用功能;而在關鍵部位,如結構中使用劣質鋼材、水泥,無相應技能、無崗位資格的人員上特殊崗位,如充當電焊工等,將會造成嚴重的結構隱患。
(二)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涉及到多個專業,各專業間協調配合比較復雜,設計文件可能會有差錯。這些差錯通常會在圖紙會審或施工過程中被逐步發現,對設計文件的差錯,施工單位在發現后,有義務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質量問題。這是施工單位應具備的起碼的職業道德,也是履行合同應盡的最基本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商品混凝土檢驗制度,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的重要內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設計要求、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包括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工作要按規定范圍和要求進行,按現行的標準、規定的數量、頻率、取樣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的結果要按規定的格式形成書面記錄,并由相關的專業人員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同若有其他約定,檢驗工作還應滿足合同相應條款的要求。
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材料檢驗管理制度,包括試驗管理、崗位責任、儀器設備管理、標準養護管理、試驗委托管理等。試驗報告數據及結論要準確可靠,不得涂改,必須有試驗員、審核員及試驗室負責人的簽字,因試驗室工作差錯而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試驗單位的責任。試驗室必須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臺帳。
對于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使用在工程上的,是一種違法行為,要追究批準使用人的責任。
另外,對于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其提供產品的生產廠家還應按《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才能生產和向施工單位提供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無資質或無相應資質等級的混凝土企業,其提供的產品,應視為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質量檢驗,通常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工序質量檢驗,或稱為過程檢驗。有預檢及隱蔽工程檢驗和自檢、交接檢、專職檢、分部工程中間檢驗等。
施工工序也可以稱為過程。各個過程之間橫向和縱向的聯系形成了(工序)過程網絡。一項工程的施工,是通過一個龐大的、由許多過程組成的過程網絡來實現的,網絡上的關鍵過程(或工序)都有可能對工程最終的施工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有的過程(工序)不按規定操作,達不到設計文件或標準的要求,就有可能給工程留下隱患,甚至引起整個工程結構失效。如焊接節點的破壞,就可能引起桁架破壞,從而導致屋面坍塌;框架結構核心區箍筋不按規定加密,就會影響結構物的抗震能力等等。所以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過程(工序)的質量控制,特別是要加強影響結構安全的地基和結構等關鍵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完善的檢驗制度和嚴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證工序過程質量的前提,只有過程網絡上的所有過程的質量都受到嚴格的控制,整個工程的質量才能得以保證。
所謂嚴格工序管理,不僅僅是對單一的工序加強管理,而是要對整個過程(工序)網絡進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橫向相關的工序保證后續工序的質量,從而使整個工程施工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在施工過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實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實物所隱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業,前者就稱為隱蔽工程。例如,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鋼筋為混凝土所覆蓋,前者即是隱蔽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不可逆性。隱蔽工程被后續工序隱蔽后,其施工質量就很難檢驗及認定。如果不認真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工作,就容易給工程留下隱患。所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除了要做好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之外,還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為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接受政府監督和向建設單位提供質量保證。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對隱蔽工程驗收所做的規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施工單位準備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重新驗收。如果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的要求,驗收24小時后,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已經批準,施工單位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不能按照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24小時向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施工單位可自行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應承認驗收記錄。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位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但工期也應順延。
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的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因此,接到施工單位隱蔽驗收的通知后,可以根據工程的特點和隱蔽部位的重要程度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是否監督該部位的隱蔽驗收。對于整個工程所有的隱蔽工程驗收活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保持一定的抽查頻率。對于工程的關鍵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通常應到場,對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各方的人員資格、驗收程序以及工程實物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成責任方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了控制工程總體或相應部位的施工質量,一般要依據有關技術標準,用特定的方法,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構件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進行檢測或試驗,并根據其結果來判斷其所代表部位的質量。這是控制和判斷工程質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術措施。試塊和試件的真實性和代表性,是保證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條件。建設工程施工檢測,應實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結構用鋼筋及焊接試件、混凝土試塊、砌筑砂漿試塊、防水材料等項目,實行有見證取樣及送檢制度。有見證取樣主要是要為了保證技術上符合標準的要求,如取樣方法、數量、頻率、規格等等,此外,還要從程序上保證該試塊和試件能真實的代表工程或相應部位的質量特性。以求對工程及實物質量做出真實、準確的判斷,防止假試塊、假試件和似試驗報告。
檢測單位的資質,是保證試塊試件檢測、試驗質量的前提條件。本條“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是指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和有關部門計量認證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從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試驗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科研單位與大專院校的對外服務的工程試驗室,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均應按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單位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謂返工是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無法修理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又有可能修復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修補使其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不論是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還是竣工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施工單位都要負責返修。
對于非施工單位造成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也應當負責返修,但是造成的損失及返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本條是關于施工單位應實行教育培訓和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制度的規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 2010年》指出:“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切實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教育,積極開展職工勞動技能培訓?!薄皩嵤┎煌瑢哟蔚馁|量教育與培訓”。
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是企業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只有全員素質的提高,工程質量才能從根本上得到保證,由于施工單位從事施工活動的大多數人員都來自農村,而且增長速度快,施工單位的培訓任務十分艱巨。教育培訓通常包括各類質量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等。
這里所指的人員,主要是與質量工作有關的,如總工程師、項目經理、質量體內審員、質量檢查員,施工人員、材料試驗及檢測人員,關鍵技術工種如焊工、鋼筋工、砼工等等。規定培訓而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無相應的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工作或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本條是關于監理單位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的規定。
(一)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注冊手續。根據監理單位的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條件將其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每一等級承擔監理業務的范圍不同。監理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反映了該監理單位從事某項監理業務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工程監理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本條第二款還對監理單位的不規范市場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監理單位的市場行為必須規范。監理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是保證監理工作質量的前提。越級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等違法行為,將使工程監理變得有名無實,或形成實質上的無證監理,最終會對工程質量造成危害。所以必須明確規定禁止上述行為。
(三)建設單位將監理業務委托給工程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對該工程監理單位的綜合能力的信任。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委托后,應當自行完成工程監理任務,不得將工程監理業務轉手委托給其他工程監理單位。如果由于業務太多或其他原因,工程監理單位無法完成該工程監理業務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自動解除委托關系,由建設單位將該工程的監理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與施工單位轉包有著同樣的危害性。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本條是關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等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必須實事求是,遵循客觀規律,按工程建設的科學要求進行監理活動,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認真地進行監督管理。這是對工程監理單位執行監理任務的基本要求。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為了保證工程監理單位能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這里的隸屬關系是指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行政上下級關系等。其他利害關系,是指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之間存在的可能直接影響監理單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顯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如參股、聯營等關系。當出現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情況時,工程監理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前,應當自行回避;在接受委托后,發現這一情況時,應當依法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本條是關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作的依據、內容和監理責任的規定。
(一)工程監理的依據
1.法律、法規。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對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予以拒絕。
2.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標準。推薦性標準是自愿采用的標準,雙方可以合同中確定是否采用。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
3.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簽定的,為完成商定的某項建筑工程,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工程承包合同依法訂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編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開工的施工許可申請;
2.協助確認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
3.審查承包單位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準備情況,下達開工指令;
4.審查承包單位的材料、設備采購清單;
5.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規格和質量;
6.檢查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實施情況;
7.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變更;
8.督促履行承包合同,主持協商合同條款的變更,調解合同雙方的爭議,處理索賠事項;
9.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質量,簽署工程付款憑證;
10.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11.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12.檢查工程結算。
(三)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控制。
1.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控制
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應由監理單位進行質量認定??刂品椒ㄒ话阌校?/span>
1)審核工程所用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
2)對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在使用前需進行抽檢或復試,其試驗的范圍,按有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確定;
3)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應檢查技術鑒定文件;
4)對重要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生產工藝、質量控制、檢測手段等進行檢查,必要時應到生產廠家實地考察,以確定供貨單位;
5)所有設備,在安裝前應按相應技術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質量檢查,必要時還應由法定檢測部門檢測。
2.對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
在一般情況下,主要的分項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將施工工藝、原材料使用、勞動力配置、質量保證措施等基本情況填寫施工條件準備情況表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調查核實,經同意后方可施工。
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對關鍵部位隨時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通知施工單位整改,并要作好復查和記錄。
所有分項工程施工 施工單位應在自檢合格后,填寫分項工程報驗申請表,并附上分項工程評定表。屬隱蔽工程,還應將隱檢單報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按每道工序進行檢查。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分項工程認可書。不合格的,下達監理通知,給施工單位指明整改項目。凡整改的項目,整改結果應反饋回監理單位。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建筑法》及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條對監理單位的違法責任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本條是關于監理單位應當選派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對工程進行管理,以及管理工程的權利的規定。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職業資格并經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偙O理工程師是指監理單位派到施工現場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查權。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對工序、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檢驗,根據檢查、檢驗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允許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在工程上使用;對每道施工工序的作業成果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構決定是否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返工。在《工程監理規定》中就檢查和返工、隱蔽及中間驗收、重新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這就從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起到了把關的作用。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享有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權利,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偙O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沒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沒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也不組織進行竣工驗收??偙O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銷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本條是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監理規范的要求,所采取監理形式的規定。
首先,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監理要對整個工程的施工過程網絡實施全面控制,以各個工序的過程質量來保證整個工程的總體質量,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充分體現了抓工序質量來保證總體質量的概念。其次,監理不能僅僅是事后把關,而要對施工過程實施預控,上述形式,對本道工序是過程控制,而對后續工序則又是預控手段。第三,上述形式不能理解為監理單位控制措施可以代替施工單位質量體系的作用,而應強制監理單位通過上述形式,及時、有效地監督施工單位發揮自身質量體系的作用,以達到“雙管齊下”的效果。
所謂“旁站”是指對工程施工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關鍵施工過程,進行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有時甚至要連續跟班監理?!把惨暋敝饕菑娬{除了關鍵點的質量控制外,監理工程師還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面上的巡查監理?!捌叫袡z驗”主要是強調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已經檢驗的工程應及時進行檢驗。對于關鍵性、較大體量的工程實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檢驗的方式,有利于及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規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內容主要有監理工作程序、監理大綱、細則的編制以及相應文書、表格的格式等。所以監理單位都應遵守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規范自己的監理行為,努力提高監理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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