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以爭議解決的法律問題
1、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合同造價及其管理的主要規定(詳見附件) (1)《建筑法》第18條對工程造價只作原則性規定;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對投標人不得低于成本價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評標委員會評標適用合理低價中標的規定,第46條對履約保證金作規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69條對工程價款的支付作規定,第275條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造價及價款支付等主要內容作規定,第279條對工程質量和造價關系等作規定,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作規定;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對發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競標工程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工程保修作規定。
2、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合同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
(1)國家建設部先后出臺了三個部頒規章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共36條,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共31條,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共24條,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國家計委關于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的兩個文件
A、《關于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若干規定》共10條,1988年1月8日施行;
B、《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的意見》共5條,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行業自律文件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行為準則》共10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共8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共27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討論稿)中對工程造價的10條規定
(1)第6條[墊資原則按有效處理];
(2)第17條[工期順延的催告義務];
(3)第19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4)第20條[工程量計算];
(5)第21條[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6)第22條[結算報告為結算依據];
(7)第23條[招標備案合同為結算依據];
(8)第24條[約定按固定價格為結算依據];
(9)第25條[審計結論不是結算的依據];
(10)第26條[鑒定結論的審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現狀以及產生新的拖欠的五種潛在原因
1、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關數據
(1)2001年底全國被拖欠2787億元,是1996年1362億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國被拖欠3365億元,2003年底增長到4000億元;
(3)統計的數據是建設期未拖欠,被統計的企業約占總數54%;
(4)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數約占拖欠工程款總數的10%。
2、產生新的拖欠的五種潛在原因
(1)由于工程進度款不足額支付造成的施工過程中的拖欠;
(2)由于合同無預付款和風險系數造成的材料、設備漲價引起的價款;
(3)由于發包方不及時辦理增量變更簽證引起的拖欠;
(4)由于停建緩建工程即爛尾樓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按總造價預留相當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解決工程造價爭議的10個法律問題
1、墊資開禁帶來的從招標開始加強行政管理的新課題,以及承包企業墊資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2、工期在價款結算中的計價依據,工程開、竣工的概念和認定,施工企業加強工期順延書面催告的簽證及其針對性管理。
3、明確合同計價方式及其結算標準的重要性,合同約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審理時的自由裁量權。
4、加強簽證和索賠是施工企業加強造價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對發包人拒絕簽證的對策及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5、解決拖欠工程款包括墊資款利息的五種不同情況,利息起算的相關規定;加強月工程量報表確認以及進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產生原因主要是標后讓利和規避政府監管,其條款、內容區別主要是計價方法改變,標后讓利的違法性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黑白合同”的計價標準與中標確定的有關造價的實質性條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計價依據以中標并經備案的合同約定為準。
7、合同約定固定價格的種類以及具體操作方式,除合同無效以外不論以何種方式固定造價,當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鑒定;固定范圍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變更簽證的價款確認的具體處理方法。
8、為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應切實解決發包人拖延結算的處理辦法;承包人應加強分階段預決算,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送達工程決定書,合同內容應明確發包人逾期不確認結算以送審價為準的相關約定。
9、司法實踐中解決造價爭議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鑒定,造價鑒定的申請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應明確計量范圍、計價依據,造價鑒定的六項基本原則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
10、審價和審計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對審計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審計結論是行政監督結論,不能改變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結算結論。
附 件:
1、《建筑法》第18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招標投標法》第41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標投標法》第46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5、《合同法》第269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7、《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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