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方法
在這幾年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中,常會遇到停工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由于當時合同簽定不夠嚴謹,雙方未對停工損失進行約定,停工后雙方未辦理經濟簽證,進入司法程序后雙方又對停工損失的計算達不成協議,因而給停工損失的計算帶來一定的難度。下面就如何計算因非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損失談談看法。
一、臨時停工損失的計算:
臨時停工多因地質條件變化、臨時停水、停電、工程中的人為障礙等原因造成。此類停工一般都要辦理經濟簽證,簽證上要有具體的停工、復工時間及人員、機械數量,因而停工損失的計算比較簡單。
人工停工費的計算,發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按停工期間的現場停工工人計算。
機械停工的計算,根據有關規定,其機械停置費按第一類費用中的(1)折舊費,(2)大修理費,(3)經常修理費,(4)機上人工四項費用之和,乘以實際停置臺班數(每天只計一個臺班)。
造價工程師在審核此類停工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停工,首先要審核引起停工的施工現場的地質條件是否與發包方提供的地質資料一致。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會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現場地質勘察報告,承包方也會對施工現場周圍環境進行考察,并在投標書中聲明。對承包方因為其對發包方提供資料的誤解或對風險的預見不足造成的停工,即使有簽證,造價工程師也應拒絕賠償。只有現場地質條件確與發包方提供的地質資料不符,出現的情況又是有經驗的承包方所不能預見的,這時才能對因地質條件變化而停工造成的人工窩工、機械閑置進行補償,但不計利潤,并且對處理該情況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支付費用。
2.對于因地下構筑物和文物等障礙物引起的停工,障礙物必須是施工圖紙和發包方提供的資料中未進行說明的,且是承包方不能預見的,造價工程師才能對停工引起的人工窩工、機械閑置和處理費用予以確認。
二、長期停工的損失計算
長期停工常常是由于發包方因無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造成的。這時,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支付在合同終止前已完工程的入工、材料、機械設備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發包方對各項管理費用、利息、保險費用等進行賠償。具體的停工損失計算如下:?
1.人工窩工、機械停置費用的計算。
發包方對工程停工出具了有關人員、機械停置簽證的,人工窩工,機械停置費按經濟簽證計算。雙方未做停工退場簽證的,造價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反報表等資料,確定停工時已施工的項目,根據施工內容數量確定需要的施工人數和機械設備的種類,機械數量可以從施工組織設計中查得。停工時間可按合同有關條款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中未對停工時間進行約定,雙方又達不成協議的,目前對此類停工時間如何計算還沒有專門的規定。有的承包方在索賠報告中指出,其施工機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機械閑置費應從停工開始計至辦理結算或起訴時間為止。造價工程師在處理索賠時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所發生的費用應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須的和已經實際發生的;二是承包商不應由于停工的發生而額外受益或額外受損,即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1999年12月建設部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發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在FTDIC合同條件中,暫時停止施工,暫停時間已持續84天以上,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的,承包方可終止合同。發包方長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達56天或84天之久,雙方又未能對延期付款達成協議的,承包方應當對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預見,對風險有較理性的把握,應積極采取措施,降低損失,因而有義務及時做好人員和機械的安置工作。因此,我們認為:在合同沒有約定,雙方又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對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以前的工程,停工時間可參照FTDIC合同條款按84天計算,以后的工程可參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為計算人工、機械的停工天數。
- 上一篇:從司法鑒定中看工程造價的 2019/5/10
- 下一篇: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以爭議解決的法律問題 201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