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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幼兒園中小學校規劃建設辦法

          2019/5/10 10:17:50??????點擊: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和全省教育大會精神,按照《陜西教育現代化2035》和《陜西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的實施方案》(2018-2022年)部署,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規劃建設工作,做到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等工作主體清晰、責任到位、流程科學、要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幼兒園是指全日制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學校;城鎮新建住宅區(含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居住區、居住組團等)配建的中小學、幼兒園,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進行商業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

            第三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將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實行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與城鄉總規、控規同步編制。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四條  編制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規劃人口和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狀況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部門,科學合理確定中小學、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辦學規模,并對中小學、幼兒園的選址位置、用地性質和規模、建設規模和標準等提出明確要求,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便利入學。

            第五條  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必須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按照專項規劃落實中小學、幼兒園的選址位置、用地性質和規模、建設規模和標準等要求,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有關工作。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專項規劃執行的督導工作,省級督導部門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專項督導。

            第六條  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依法將編制專項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和圖紙等予以公示,按程序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或建議予以采納。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廳報告專項規劃年度執行情況。專項規劃自批準后二十日內要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

            第八條  經批準備案后的中小學、幼兒園專項規劃未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公共利益確需變更或調整的,必須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教育、規劃部門備案。

            第九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堅持公辦學校為主、民辦學校有益補充的原則優化辦學體制,強化政府責任,積極扶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統籌公辦民辦教育協調發展。學前教育應以公辦園與普惠性民辦園為主,且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達到百分之80以上,其中,公辦園占比原則上不低于幼兒園總數的百分之50;義務教育應合理控制民辦學校數量,縣域內公辦義務教育學位數原則上不低于義務教育學位總數的百分之85;嚴禁將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的義務教育學校變更為民辦性質;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數量和招生數量應多于民辦普通高中,并結合區域實際合理確定公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及招生數量比例,確保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共服務屬性。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提出具體的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發改、規劃、住建、自然資源、人防等部門要優先保障供地并及時辦理相關建設手續,財政部門要將建設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保障建設資金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資金。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城鎮新建住宅區須按照建設標準規劃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居住區戶數在15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配建幼兒園;居住區戶數在30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配建小學;3萬人以上的新區、開發區、舊城改造區和住宅區應規劃配建初中;規劃建設10萬人以上的新區、開發區和舊城改造區,應規劃配建普通高中。人口滿30萬的縣(區)應規劃配建一所公辦特殊教育學校,人口未滿30萬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特殊教育學?;蜷_設特教班。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的中小學、幼兒園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建的中小學、幼兒園在首期開發建設時應同時實施、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  未達到配建要求的城鎮新建住宅區或按零星地塊進行出讓開發時,各縣(區)教育、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要求,在合理半徑內預留建設用地,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的原則統籌實施配建,并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配建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規模和標準。建設費用可納入征地配套費或通過收取教育設施配建費等方式籌集,配建費標準須逐級報送省級有關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與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建設標準和建筑設計規范,并嚴格按程序履行建設報批手續。建設行政部門應將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納入住宅區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建筑節能、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監管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部門在審批城鎮新建住宅區規劃時,應采取聯審聯簽制度,相關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和設計方案需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發放《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標準設計的配建中小學、幼兒園,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在配建教育設施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要求和約定條件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不得隨意變更建設規劃和設計方案,如確需調整的,需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城鎮新建住宅區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完成前必須完成全部配建中小學、幼兒園的驗收,未經教育行政部門竣工驗收合格,住建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房產證;發改部門不得備案和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的中小學、幼兒園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代建,驗收合格后,應于3個月之內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無償將產權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接收并于接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使用和管理。開發商或建設單位須負責移交前配建中小學、幼兒園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問題,并應承擔國家和省級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質量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嚴禁將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進行分割、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規劃新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選址及周邊環境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及校舍建筑及附屬設施建設要嚴格按《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號)、《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建標109-2008)》、《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建標156-2011)》等標準執行。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刂菩栽敿氁巹澤婕靶枰A留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要將專項規劃明確配建的中小學、幼兒園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明確約定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標準、位置要求、產權歸屬、交付使用條件、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或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不得在規劃預留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上興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進行與教育無關的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在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內,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

            第二十二條  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終止辦學(園)的,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不再用于教育時,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農村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五章  罰則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2.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變更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3.不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建設用地的;

            4.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和執行中小學、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6.在委托開發商或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7.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規劃、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對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配建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義務,或擅自縮減項目及規模、調整項目位置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依法處理,責令其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商或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未按時完成配建中小學、幼兒園移交手續或將其轉讓(產權移交當地人民政府除外)、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責任,當地人民政府可按土地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因履行土地合同發生爭議的,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可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土地出讓方案已經審批同意的住宅區項目,其配建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內容及標準、權屬等,按原規劃條件及出讓規定和當時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級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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